江苏省市、县(市、区)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0      录入人:hascl

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残疾人维权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是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保障残疾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举措。为规范各地残疾人维权服务窗口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就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标准:

一、建设标准

1、根据“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全省各市、县(市)残联及有条件的区残联应建立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中心应设置残疾人来访接待、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等窗口,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化、综合性的权益维护工作。

3、中心一般应在本级残联综合服务设施的一楼单独设立,亦可外设于邻近残联机关所在地的适当区域。省辖市维权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50m2,县(市)维权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30m2。

4、中心应营造良好的接待环境和工作环境,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及录音电话等基本办公设备。要有方便残疾人出入、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的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划分适当的业务功能区,设有专门的来访接待室;配备有关法律、政策和残联工作情况介绍等宣传材料,供免费取阅。

二、工作标准

1、中心是各级残联为本区域残疾人提供权益维护服务的窗口,主要负责为残疾人提供来访接待、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等服务。

2、中心隶属于本级残联维权部门,在残联理事会领导下,由残联维权部门具体组织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人从事接访、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的工作,采取专业岗位聘请和招募志愿人员等方式落实服务人员。

3、中心应当设立开展残疾人维权服务工作的单独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应当采取多种渠道为残疾人维权服务筹措经费支持,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法律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4、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来访接待、法律救助、法律救助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制度。制定窗口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责任承诺书,与《信访工作条例》等政府有关工作规定一并上墙公布。

5、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案件登记、档案管理和台帐。定期分析维权工作动态和形势,为残联理事会及机关各业务部门开展残疾人服务提供有效信息,为政府和上级残联提供真实情况,并按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6、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考核监督方式。

三、工作职能

(一)来访接待

1、残疾人来访是指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人,通过走访、来电、致函和网上留言等方式,向中心咨询提问、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

2、中心来访接待窗口人员应负责接待残疾人来访、接听电话、处理来函和回复网上留言等日常事宜,办理书记信箱、市(县)长信箱和政风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转来的涉残事件,管理残联理事长信箱和在线咨询等残疾人交流平台。

3、建立重大信访案件及时报告制度、通报制度、信访督查制度和档案制度,对重大情况和异常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进行跟踪处理。

4、建立规范的残联领导接访制度。

(二)法律救助

1、残疾人法律救助,是指由本级残联会同本级政府、司法等相关部门,为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支付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费用的残疾人,提供减免法院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等救助活动的保障制度。法律救助包括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内容。

2、各级残联应会同本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3、法律救助协调机构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维权服务中心挂牌并负责处理残疾人法律救助日常事务,对下级残联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转介到相应法律救助、援助机构,并协助残疾人当事人获得相应法律救助和援助服务。

5、建立救助、援助工作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救助、援助案件和紧急法律救助事项,应随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6、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系统,并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参与纠纷事务的调解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制宣传

1、中心应向社会及残疾人提供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准确、细致解答询问。定期对咨询的热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2、开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不断提高残疾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水平。组织编写普法宣传手册,针对残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不同类别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