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社〔2011〕1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残联:
根据《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精神,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为确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有购买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有机动轮椅车,但没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要协助其办理残疾人证。对于没有购车发票等购车凭证的残疾人,县级残联要在调查核实其确有机动轮椅车后,为残疾人出具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补贴标准和时间
国家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车每年补贴200元(其中2009年的补贴资金与2010年的补贴资金一起补发)。对2009年之前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2009-2010年的补贴资金按全额发放;对2009年1月1日之后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从符合条件当年开始计发补贴资金,其中,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当年按全额发放,下半年符合条件的当年按50%发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补贴原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及时领到燃油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培训宣传。在省残联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各地要逐级开展培训和宣传,使各级残联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使广大残疾人了解燃油补贴的政策、标准、原则、对象、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等具体事项。
(二)调查摸底。县(市、区)残联要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开展入户调查,摸清底数,搞好统计,确保不漏一人。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县(市、区)残联严格按条件审核审批。
(三)建立数据库。县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档案。内容包括: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购车凭证复印件、领取补贴的存折复印件、发放补贴记录等。
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号码、户籍类型、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机动轮椅车品牌、机动轮椅车型号、机动轮椅车车架号码、购买年份、购车发票号或县级残联出具的证明号、县级残联审批意见等(见附件1)。
县级残联要将每年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国残联统一建立数据库),对燃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四)报送数据。县级残联要将本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和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辖市残联、财政部门;省辖市残联要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于每年3月10日前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将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中国残联、财政部。
(五)补贴发放。县级残联要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设银行账号(可选择县级残联开户行或者愿意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金后30日内,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补贴款。
(六)报送工作报告。各级残联应于每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报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情况报告。
五、职责分工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由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审核、核拨、统筹管理和上报;各辖市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发放燃油补贴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全市发放燃油补贴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审核、汇总、上报和管理;县(市、区) 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完善相关数据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要求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燃油补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生活的重视和关心。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和专账管理,建立规范的资格审批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用于工作环节。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残疾人 补助 通知 |
抄送: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 |
江苏省财政厅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印发 |
共印1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