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中残联《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省残联关于印发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扶持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申请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残疾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二、扶持项目与标准
(一)扶持项目: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补贴。
(二)补助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等有效证照,残疾人自主创办和经营,且正常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
(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四)补助原则: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自主创业补助,已获得自主创业补助的残疾人,在改变经营情况时(更名、异地经营、追加注册资金、开办新的经济社会组织等),不再享受该项补助;已经享受过省、市残联相关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补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提交:《淮安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资金从各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提出申请
申请扶持自主创业补贴的残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户口薄》于每年6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交书面申请(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并填写《淮安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三)审核公示
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对其申请情况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淮安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审核后,签署复审意见、加盖公章。
(四)组织发放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残联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期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县(区)残联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经费的统筹安排,并对经费的发放实施监督。各级残联负责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跟踪督查。县(区)残联要建立补贴、奖励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跟踪服务,保证补助、奖励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杜绝挪作他用,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责任。加强责任追究,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残联工作人员失职失察或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各县(区)残联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