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17      录入人:hascl

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0年5月6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有33.35万残疾人,涉及100多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助残工程纳入改善民生重点工程、将扶残助残重点任务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一系列扎实有效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普惠加特惠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之间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平衡。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生存状况不断改善,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淮安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传承美德、弘扬人道主义、打造“亲民淮安”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淮安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建好周恩来家乡”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把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优良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2年,构建起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保障实现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福利,残疾人基本住房有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失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充分稳定就业。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乡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差距明显缩小。

二、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都能享受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遇到的困难给予优先、及时救助。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对农村残疾人困难户新出现的危房实行“有一改一”。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城镇无业、个体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或部分补贴。

(六)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者赡抚(扶)养人不具有赡抚(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残疾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价格优惠,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予以免费。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八)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构建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网络。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和麻风畸残矫治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加快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确保“十一五”末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训练室,开设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并为其配发康复训练器具、培训康复专业人员。

(九)构筑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防控体系,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努力控制精神疾病、交通和工伤事故、脑血管疾病等致残增多趋势。免费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育期增补叶酸,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的出生缺陷预防控制体系,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特需人群补碘工作,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四、努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所有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院都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让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重点推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和歧视残疾学生,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力度,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政府设立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要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助学经费也要向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倾斜。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和管理,积极为其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帮助。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按高于普通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为本单位实际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法院强制执行。除岗位特殊需要外,用人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有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或变相拒招残疾人。确保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实现就业。认真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就业单位。各类用人单位要安排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享受各项平等权利。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确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庇护工场专产专营产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健全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抓紧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大厅建设。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主动吸纳残疾人参加,并提供优惠或免费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展示残疾人劳动技能,推动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支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在基层社区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开发推广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项目。重视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体育赛事,展示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

五、全面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坚持公益性质,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专业机构为骨干、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到2012年,市和各县(区)均要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乡(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依托社区开展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残疾人居家安养,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以日间照料为主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政府通过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补贴予以扶持。到2012年,市和各县(区)要建有一所公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200张和100张。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五)规范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就业指导、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价考核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完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残疾人服务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残疾人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残疾人服务专业职称评定体系,建立包括残疾人社工师、康复治疗师、假肢矫形器制作适配师、残疾人护理师、手语盲文译员等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鼓励大学生特别是社工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服务业。

六、不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重视在优秀残疾人中发展党员,逐步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残疾人代表、委员的比例。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规划、建设部门要切实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筑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内容,对还没有建设无障碍的城市道路和建设物,要按照“谁拥有谁改造”的原则加快实施改造。开展争创省级“无障碍先进城市”活动,在全市开展无障碍示范行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逐步推行小城镇、农村地区的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实施无障碍改造并给予资助。加快推进无障碍公共交通建设,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必须为盲人、肢体残疾人提供专用通道或交通便利。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市、县(区)电视台要开设手语新闻节目,并逐步实现与语音同步的滚动字幕新闻。

七、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工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任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好中央和省重点扶助项目。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力度,确保福利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中不少于20%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各级体育部门每年要在体育彩票本级留成公益金群体经费中安排不少于3%用于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落实残疾人事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保证其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地要按照健全组织、理顺关系、充实力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组织网络。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理事长和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加强县级以上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依托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建立残疾人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团结、联系、教育残疾人的作用,协助残联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各级残联要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主动融入社会建设大局,统筹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联合社会力量,在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工作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干部双重管理规定,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领导干部。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各级残联理事长与同级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享有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残疾人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聘用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完善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和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等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提高残疾人工作信息化水平。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