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07      录入人:haclwqc

第一条  改造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淮安户籍困难残疾人、同时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及建档立卡户的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为自有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具备改造条件的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二)已实施过家庭无障碍改造,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 新增加残疾类别,或者残疾等级新调整为一、二级的困难残疾人;

2. 自上次改造验收之日起已满5年,需要再次实施改造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可对其新居进行改造。

第二条  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当年已完成辖区内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的县(区),可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困难三、四级残疾人。

第三条  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全免费改造服务,改造补助参考标准为平均每户3500元。改造补助分为评估验收服务费及施工服务费,具体经费执行标准由县(区)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及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县(区)残联(含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下同)根据辖区残疾人需求情况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项目应采取目录化管理,坚持“一户一策”原则,不得用发放辅助器具方式代替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六条  县(区)残联要按照当地政府采购服务相关规定,确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不得转包、分包,原则上对家庭无障碍改造评估验收服务机构、家庭无障碍改造施工服务机构以分别采购或招标的方式进行。参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法人组织、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相关专业资格人员、具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独立开展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残联职责:

(一)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政策、工作规划,指导各级残联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落实等工作。

(二)县(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采购招标、确定改造对象、审核改造方案等工作。并跟踪指导入户评估、改造施工、项目验收等环节。

(三)街道(乡镇)残联配合做好组织工作,社区(村)残协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家庭无障碍改造评估验收服务机构职责:负责为有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评估。入户评估人员需向残疾人及家属详细说明改造项目及用途等,结合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及本人意愿提出改造方案,并在改造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

第九条  家庭无障碍改造施工服务机构职责:负责根据改造方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安装、保修服务。服务机构施工人员要切实做好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产品使用培训工作,发放服务机构保修卡,注明保修起止日期及保修电话,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发生损坏或需要更换的由服务机构负责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  需求申请。县(区)残联向基层残疾人广泛宣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策。残疾人提出申请后,组织乡镇(街道)残联根据需求情况进行调查,筛选符合条件的人选,征求残疾人及其家庭同意后,纳入需求申请范围。残疾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或村(社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代办。

第十一条  受理评估。县(区)残联对申请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改造范围的需及时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就残疾人家庭环境是否具备改造条件进行实地评估,填写《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审批表》,不符合条件或暂时不列入实施范围的,应予解释说明;对评估后审核同意改造的,将受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代办人),记录相关信息数据,同时绘图或拍摄照片备案,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拟定方案。根据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参考目录,评估验收服务机构按照残疾人家庭需求及现场评估情况,与申请人(代办人)商定后提出改造项目,由申请人(代办人)、评估验收服务机构、残联等在《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评估验收服务机构根据改造项目测算改造经费,将《江苏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明细》提交县(区)残联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方案。县(区)残联要成立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评估验收服务机构拟定的改造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对改造项目及改造价格提出审核意见,对改造费用高于户均价2倍的改造方案,要进行重点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由审核领导小组指导评估验收服务机构人员进行二次入户评估,重新拟定改造方案,审核无异议后实施改造。

第十四条  改造施工。施工前县(区)残联要组织评估人员检查无障碍产品样品,县(区)残联适时抽检。申请人(代办人)需提前签订《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确认书》(附件1),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残联、评估验收服务机构与申请人(代办人)确定的改造方案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调增或减少项目内容及规模,不得变更产品品牌、降低质量标准、减少使用功能等。由于申请人(代办人)个人原因确需变更改造项目的,需由申请人(代办人)提出,评估人员根据申请人(代办人)意见调整改造方案并测算改造经费,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验收交付。县(区)残联或者评估验收服务机构须在改造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填写《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评估表》,由申请人(代办人)、验收人员、县(区)残联审核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和满意度评价结果。验收不合格的及时整改,并组织二次验收。

第十六条  建档管理。无障碍改造项目交付使用后,施工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残联移交工作清单、改造服务前后的照片等改造资料,县(区)残联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按户建立档案,包括:《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审批表》《江苏省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明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确认书》《江苏省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评估表》、改造服务前后的照片等。在建立分户档案基础上,建立汇总档案,包括: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汇总表(附件2)、公示材料、采购招标资料、与评估验收服务机构、施工服务机构等签订的服务合同、分户档案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审计。县(区)残联在改造项目完成后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类别,对评估验收服务、施工服务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情况确定最终经费拨付金额。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县(区)残联应按照验收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审计结果将改造费用等拨付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数据录入。县(区)残联应在改造项目完成后将相关改造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录入的数据内容需与验收交付时的改造项目、残联拨付服务机构的改造经费总额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市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可采取电话核查、“四不两直”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核查和比对“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县(区)残联需对当年改造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区)残联应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辖区内的往年改造残疾人家庭加强回访,入户检查产品质量及使用情况,同时将回访情况表、回访照片等资料纳入残疾人家改档案中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