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信用办、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推进诚信淮安建设和行业信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淮安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淮政发〔2016〕179号)等有关规定,市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审核表
2、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定决定书
3、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4、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修复决定表
5、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
淮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11日
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推进诚信淮安建设和行业信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淮安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政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淮政发〔2016〕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放报酬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四条 涉及部门对所报认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税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的认定,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的劳动报酬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认定,财政局负责对经税务局催报后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残联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认定和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及审核提交。信用办负责把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县(区)对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权限分工负责,市主城区(五个区)的信用管理工作由市级部门统一负责。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实施联动惩戒。
第二章 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及等级认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管理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单位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
(一)当年度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当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且经税务部门催报仍不缴纳的或虽然办理申报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当年度申报并在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或伪造职工工资发放证明、保险缴纳证明、用工合同来骗取就业年审证明的;
(四)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的;
(五)未如实申报用人单位从业人数,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误差达5%以下且误差在5人以上的。
(六)未按年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
(一)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累计两年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当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税务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催缴后仍不履行的;
(三)累计两年申报并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或累计两年伪造职工工资发放证明、保险缴纳证明、用工合同来骗取就业年审证明的;
(四)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2名残疾人的;
(五)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用人单位从业人数,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相差5%以上,10%以下且误差在10人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
(一)累计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符合减免条件,又累计三年及以上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二)连续两年应缴纳而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税务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催缴后仍不履行的;
(三)累计三年及以上申报并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按规定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或累计三年伪造职工工资发放证明、保险缴纳证明、用工合同来骗取就业年审证明的;
(四)以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3名及以上残疾人的;
(五)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用人单位从业人数,累计三年以上申报人数与实际从业人数相差达10%以上且误差在20人以上,提供虚假信用承诺书的。
没有以上三种类型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自动作为红名单单位范围管理。
第九条 残联会同税务部门每年3-6月份随机抽选部分用人单位进行评定,对评定结果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残联形成《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用评定决定书》,书面通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失信行为与行业评价、信贷支持、评优评先、政府釆购、招标投标等挂钩,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或称用人单位),残联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并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用人单位接到失信行为提醒后无故不矫正相关失信行为或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残联可以申请信用办按照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按照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税收管理。
对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分。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信用分减半。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按照纳税信用级别D级进行税收管理。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不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不予批准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一条 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2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修复。因主动整改到位,依据相关规定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法人信用情况对黑名单(严重失信)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降低信用交易风险。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残联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社会法人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信用办。
第十六条 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因用人单位主动认识错误,且在本年度或次年度全部整改到位,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申请人向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残联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相关部门核实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做出修复信用的决定,并通知市公共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对经信用修复的社会法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残联、税务局、财政局和人社局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及时处理异议、修复信用。
第十八条 成立各级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公室,成员由残联、信用办、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组成。市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残联、市信用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期沟通联系,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应用,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信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