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淮残发﹝2022﹞8号
关于开展2022年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市和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残联、省税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淮安市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与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淮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1年度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二、年审要求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中心)具体负责核定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从业的残疾人数。数据统计口径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2021年)的从业残疾人员等情况报送审核认定,逾期不再办理。
2022年起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开展年审。
申报联网认证注册登记时,主城区(清江浦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用人单位的残联主管部门选市本级,其他县(区)则选择所属地残联。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助申报,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认证系统自动调取,能正常调取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上传相应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
2. 2021年1-12月份从业残疾人员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有关材料凭证。(养老和医疗保险分开上传)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协议书等)。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处理
对规定期限内(2022年5月30日前)不申请办理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逾期不再办理审核,由税务部门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四、保障金缴纳对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保障金缴纳标准
保障金按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2021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单位2022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21年安排从业残疾人员实际在岗月数总和÷12)×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2021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2021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21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为了充分体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社会效应,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负担,全市实行统一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 | |||
地区 | 在职职工人数 | 企业分档征收比例 | |
安置比例0-1% (不含) | 安置比例1-1.5% (不含) | ||
全市 | 1-500 | 50.00% | 35.00% |
501-1000 | 40.00% | 25.00% | |
1001- | 25.00% | 10.00% |
除企业之外的各用人单位按企业分档征收比例中一档比例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地区 | 非企业单位征收比例 | |
安置比例0-1% (不含) | 安置比例1-1.5% (不含) | |
全市 | 50.00% | 35.00% |
六、征缴时间
保障金集中征缴期为6月1日至6月30日。保障金原则上按年申报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或自行提出按季缴纳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七、就业年审与征收依据
1.根据《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3.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4.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征收比例不高于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不高于90%。同时继续执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八、就业年审方式
(一)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网报系统网址(就业年审网上申报):
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联系电话:83991606 83655029 12366
(二)年审公告及资料下载网址:
市残联:http://cl.huaian.gov.cn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http://www.hacjr.com
市税务局:http://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9566/index.html
附件: 劳务派遣人数计入对方单位协议书
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劳务派遣人数计入对方单位协议书
甲方(使用单位):
乙方(派遣公司):
依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一般以签订合同为准)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经过甲乙双方商定,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在就业年审时计入 方。具体名单为:(包含姓名、残疾人证号、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