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残发[2014]27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办政办发[2013]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苏残发【2013】7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联合制定了《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苏残发[2013]7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第三条 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第五条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当年规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限内向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市区(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生态新城、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应填报《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残联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申请,未在当年规定期限内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违规发放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视情进行调整修订。
附件1
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
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 | |||||||||||||||
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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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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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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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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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户名 | |||||||||||||
银行帐号 | 单位职工 年平均数 | 人 | 单位残疾 人职工数 | 人 | |||||||||||
应安置 残疾人比例 | % | 单位应安排 残疾人职工数 | 人 | 上年度月最低 工资标准 | 元 | ||||||||||
达比例 残疾人数 | 人 | 超比例 残疾人数 | 人 | 申请 金额 | 按比例补贴: 元 超比例奖励: 元 | ||||||||||
申请理由: 用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 市、县(区)残联审批意见: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核定的单位达比例残疾人数 | 人 | 核定的单位超比例残疾人数 | 人 | ||||||||||||
实际奖励金额 | 按比例补贴 元 超比例奖励 元 | 合计: 元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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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县)残联,用人单位各一份。 2、单位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应安置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 3、超比例残疾人数=单位残疾人职工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 4、超比例奖励=核定的单位超比例残疾人数×超比例奖励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
附件2
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户籍 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实际在岗期限 (年月—年月) | 享受奖励次数 | 备注 |
用人单位填表人: 电话: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 电话: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