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6-17      录入人:haclzlc

江苏省残疾人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改革实施方案》加强省盲人协会、省聋人协会、省肢残人协会、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各专门协会章程,结合江苏省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责,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本类别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感召力、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的能力,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第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是专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省残联的领导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代表大会和年度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均按照各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委员原则上由市级专门协会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残疾群众利益的行为,可根据专门协会章程进行罢免。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对协会工作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八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疾人与残联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