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479.3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4%,涉及1400多万家庭人口。残疾人只有参与社会生活,才能使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才能真正融入社会,因此,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落脚点就是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平等参与,二是充分参与。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了《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强调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目前在残疾人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从多方面完善、增加了相关条款。
【残疾预防】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条例规定了政府的相应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增强公众残疾预防意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的程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对有可能导致残疾的高危新生儿和伤病人员应当进行早期医疗干预和康复服务,减少因病因伤致残。
【康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保障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合省情,条例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残疾儿童。
【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费用,条例规定应当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针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正常运转,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六至八倍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针对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难题,条例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对拒绝接受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为保障更多地残疾人顺利就业,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农村残疾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确保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的权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落实好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文化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纳入社会公共文化体育建设规划,实现同步发展。同时,条例具体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鼓励非政府投资主办的上述场所为残疾人进入减免费用。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规定盲人、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陪护人员可以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社会保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救助、补贴和优惠。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条例特别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收费;盲人可以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乘坐出租汽车。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应当推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做到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从而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融入社会生活。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衔接,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和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交通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应当实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应当为视力、肢体残疾人设置专用通道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交通便利。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