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淮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 安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淮残发〔2014〕73号
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
各县(区)委组织部、编办、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办、残联,市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淮各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组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单位《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苏残发﹝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利,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城乡各类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淮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未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法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内容,及时纠正和解决发现的问题。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淮发[2010]11号)明确提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编外用工)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制定预留岗位目录,预留一定数量的编制和岗位,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通用型岗位,以及党政机关中的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应优先招录残疾人。2016年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市、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8年底前,市、县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比例达到15%以上。
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没有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依据编办核定的各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数(含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编外用工)进行核计、代扣并划入保障金专户。
(三)维护残疾人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招录工作时,要严格落实省相关要求,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凡符合国家规定录用体检标准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在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考试中,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并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各县(区)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录残疾人;各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岗位,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动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三、落实补贴、奖励政策,加大惩处力度
(六)落实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对所属区域内用人单位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上报残联,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淮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淮残发﹝2014﹞27号),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放补贴和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七)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依据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社会充分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发﹝2009﹞11号)精神,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八)各级政府要通过积极开发和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确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庇护工厂专产专营产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为在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工疗机构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提供劳动项目、劳动场地。
(九)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和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优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服务
(十)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要与各类职业院校加强联系,强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在校残疾学生技能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加强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残疾毕业学生就业工作。
(十一)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要组织和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服务项目和无障碍绿色通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全市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实现残疾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发挥其灵活、高效、专业、信息量大的就业推介服务优势,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寻找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推荐合适的残疾人。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达一年以上的社会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助,调动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民办中介组织在推荐残疾人方面的良性互动。
五、加强协作,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四)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优秀残疾干部的培养使用,定期了解掌握相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建立各单位预留岗位计划档案,做好残疾人招录计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工作人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残疾人工作人员实名制统计制度。
(十五)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各级国资部门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制定安置计划,率先达标。
(十七)各级经信委信用办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用人单位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补贴等诚信评优考核指标。
(十八)各级财政、地税、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要落实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不断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县(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各县(区)残联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能力,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残疾人,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检查、监督,完善就业指导服务。要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苏残发﹝201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实际需要,适当聘用工作人员,人员薪酬按规定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
淮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淮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淮 安 市 财 政 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