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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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和超过规定比例的主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享受税务增值税返还的企业除外),具体条件如下:
(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年审中加倍计入比例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仅作为1人来计算补贴或奖励)。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人事代理)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二、补贴标准
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末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三、补贴办理流程(平台)
主城区(清江浦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淮安市政务服务网财政奖补集成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网址:https://bsdt.huaian.gov.cn/ipgs/gotoCzjbNewIndex.do?xzqh=080000&qjd=1)查询,提交信息可自行录入用人单位名称或机构信用代码,上年度职工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提交。
四、办理时间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
联系人:淮安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陈业刚
电 话:83991606
联系人:淮安市数据局 田建春
电 话:89866800